技工教育部分利好政策摘要
发布时间:2024-12-12 10:26 阅读数:1774 来源:曲靖技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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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76号)(2019年7月12日)

立足职能职责,落实支持政策。要加强工作协调,与有关部门一道落实技工院校纳入招生平台工作、按同级职业院校落实生均拨款标准等工作。支持有条件的省份制定地方资助政策,进一步扩大免学费和助学金的覆盖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技工院校设立招生工作专项经费,专款用于招生工作。

做好招生宣传,提高技工院校吸引力。要将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纳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日常宣传工作中,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招生平台,主动向农民工、失业人员等各类群体进行招生宣传,做好生源摸底、报名动员等工作。要充分利用世界青年技能日、世界技能大赛、国家扶贫日等重要活动节点,创新宣传形式,突出宣传重点,做好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鼓励技工院校联合中小学开展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进一步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吸引更多人就读技工院校。

国家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 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号)(2021年8月12日)

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加强技工院校与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合作,共同组织开展招聘会、就业创业指导等多样化服务。完善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推动与有关部门间信息互联互认。技工院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相关政策,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职称评审、参军入伍等相关政策。推进“互联网+就业”工作模式,开展个性化辅导和咨询。加强创新培训师资培养,推动技工院校创业创新培训。支持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服务载体。定期举办学生创业创新大赛。

国家人社部《“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48号)(2021年6月30日)

落实技能人才社会地位。探索推动面向技术工人、技工院校学生招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应征入伍、就业、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分别按照大学专科、本科学历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推动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其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

国家人社部《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2号)(2021年10月22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或者不再设置学历要求。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

国家人社部《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人社部发〔2021〕86号)(2021年11月5日)

深化就业创业服务。加强技工院校与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合作,共同组织开展招聘会、就业创业指导等多样化服务。按规定落实在就业、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与普通学校毕业生同等对待的要求。完善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推动与有关部门间信息互联互认。推动技工院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参军入伍等相关政策,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规定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有关政策。加强创业创新培训师资培养,推动技工院校创业创新培训。鼓励各地支持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服务载体。定期举办全国技工院校学生创业创新大赛,鼓励技工院校师生积极参与中国创翼等各类创业创新大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开展技能脱贫千校行动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16日)

 各技工院校积极招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贫困劳动力,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六个优先”:优先招生、优先选择专业、优先安排在校企合作程度较深的订单定向培养班或企业冠名班、优先落实助学政策、优先安排实习、优先推荐就业。

为就读技工院校的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按规定落实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培训费、鉴定费政策,提供学生学杂费、书本费、交通费、生活费等补贴,对贫困家庭子女按标准落实3000元“雨露计划”补助。自2014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开展劳动出版“技能雏鹰”奖学金评选工作,并适度向贫困地区倾斜。2019年增设“技能雏鹰”助学金,每年资助技工院校家庭困难学生100人,每人资助3000元。在各项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各技工院校倾尽全力,在衣食住行等方面全方位帮扶学生,解决贫困家庭学生的后顾之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 )(2024年01月03日)

建设培育优质培训载体。推行“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深度融合模式,培育一批对接市场紧密、行业特色鲜明、师资设备强、服务就业好的培训机构品牌。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龙头企业等培训资源优势,引导支持其积极服务重点群体,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式培训。分类分档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基本形成覆盖重点产业行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和技能推广网络。加强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和研修交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29号)

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2019年1月24日)

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的重要方式,使城乡新增劳动力更多接受高等教育。高等职业学校要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提高生源质量,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入学方式和学习方式。在学前教育、护理、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扩大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招生规模。启动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一批引领改革、支撑发展、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等职业学校和骨干专业(群)。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国家教育部《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21〕10号)(2021年7月28日)

增强高等职业教育适应性。新增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主要向配置薄弱的地区布局,鼓励行业、企业参与办学,实现产教深度融合。符合条件、专业设置合理的技师学院,可在纳入规划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设置为高等职业学校,坚持一校一名,名称须体现行业以及职业教育特色。聚焦关键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优质高等职业学校为基础,稳步发展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坚持高标准、高起点,严把质量关,逐步完善学校和专业设置标准、专业目录、学位授予以及评价机制等,引导学校坚持职业属性,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办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2022年10月7日)

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支持各地面向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视从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干部。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学习成果、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建立国家资历框架。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年第18期)

保障技能人才平等从业权益。切实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院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聘用等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技工院校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规定分别按照中专、大学专科、本科学历落实企事业单位招聘、应征入伍、就业创业、工资待遇、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有关政策待遇。

《关于做好全省2022届高校毕业生求职 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55号)

中等职业学校 (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凡自愿申请的,给予每人 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关于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提高中高职贯通培养质量的建议(教职成建议〔2023〕52号)(2023年8月16日)

关于提高中高职贯通培养质量。支持中高职贯通培养,持续推动中职学校就业与升学兼顾,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制度,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规范长学制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入学方式和学习方式。

人社部印发推进技工院校学生创业创新工作(2018年12月27日)

普及创业创新教育,加强技工教育创业创新课程体系建设,将创业创新课程融入现行课程体系,开发技工院校创业创新课程教材,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创新主题活动,在校园营造创业创新良好氛围。加强创业培训,建立健全技工院校创业培训体系,依托技工院校等实体开展各类创业培训,鼓励技工院校引进或开发创业培训课程,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配备,鼓励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开设毕业学期创业培训实验班。优化创业服务,指导技工院校对接政府部门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支持技工院校建立创业项目库,支持发展一批众创空间等新型平台,支持在技工院校建设创业孵化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创业孵化基地申报省级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加大政策扶持,积极拓展创业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指导推动技工院校帮助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毕业生申请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支持技工院校引入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为毕业生创业拓展融资渠道,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的创业学生,可参照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支持技工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试创业”实践活动。开展创业创新竞赛,广泛开展各类创业创新相关竞赛,规划开展不同层级的技工院校学生创业创新大赛,鼓励技工院校积极参与“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等各类创业创新比赛,鼓励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开设创业训练营,各类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团队可优先得到创业政策扶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教育提质效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2号)

以提升办学质量为导向推进优质中等职业学校 (含技工学校)建设。立足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强化社会服务能力,持续改善中职学校办学条件,重点培育建设60所左右优质中职学校,夯实中职教育基础地位,提升中职学校办学吸引力,成为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优质生源基地。

推动“职技”深度融合。支持有条件的技师学院与有关高职学校开展合作办学,将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的技工学校中级工班纳入全省初中起点“3+2”五年制联合办学学校范畴,允许符合条件的技工学校中级工班与省内高职学校开展“3+2”联合办学,学生毕业后按规定发放高职学校五年制大专毕业证书。支持高职学校与技师学院合作开办 “职技”融合班,学生按规定取得高级工或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师学院招收初中生开办“3+2”技师班和高中生4年制技师班,逐级考核评价晋升取得技师等级证书。支持技师学院招收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开展高级工以上层次办学。